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乡**村**号。2017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车某某来到石某县城临江村,盗窃了董某某的一辆宗申比亚乔牌二轮摩托车,之后陈某某、车某某骑着该摩托车来到陆良县,于5月11日凌晨1时许在陆良县中枢街道北门街166号门口盗窃了武某某的一辆小助力摩托车,5月11日凌晨2时许在陆良县培芳医院门口盗窃了易某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助力摩托车,两人将宗申比亚乔牌二轮摩托车丢弃在陆良县城,由车某某骑着小助力摩托车、陈某某骑着新大洲本田助力摩托车返回石某。被盗三辆摩托车已缴获并发还失主。经认定,新大洲本田助力摩托车价值4368元,小助力摩托车价值3825元,宗申比亚乔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65元,三辆摩托车合计价值8558元。
二、2020年5月12日晚22时许至5月13日凌晨之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一人来到石某县城新商场、步行街等地实施了多次盗窃:在龙园路边盗窃了毕某某摆放在微型车上的一部OPPOr9sk手机;在石某县城新商场祁桂红的菜摊盗窃了3双白色袜子和100余元零钱;在石某县城新商场李某某的菜摊盗窃了一个罗马仕充电宝和200余元现金;在石某县**街“绕指柔”美甲店盗窃史某某的180余元零钱;在石某县**街“靓颜”美甲店盗窃了韩某某的一把折叠雨伞、一盒指甲刀套装及50余元零钱;在石某县**街“青苹果”服装店盗窃了杨某某的8包恭贺新禧香烟。上述物品及现金414元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认定,一部OPPOr9sk手机价值1040元,3双袜子价值30元,一个罗马仕充电宝价值30元,一把折叠雨伞价值20元,一盒指甲刀套装价值30元,8包恭贺新禧香烟价值120元,合计价值1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三辆摩托车(照片);(2)充电宝(照片)、手机(照片)、香烟(照片)、指甲刀套装(照片)、雨伞(照片)、袜子(照片)、零钱(照片);2.书证:(1)户口证明;(2)抓获经过;(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3.被害人武某某、易某某、董某某、毕某某、史某某、祈桂红、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证人他映海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石发改价认字﹝2020﹞069、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其他:(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车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陈某某、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龚霞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拘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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