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农民。2016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马某某、党某某、赵某甲等五人一同在**街道吃饭饮酒,饭后尚某某便提议一同去嫖娼,陈某某等人表示同意。于是在陈某某的带领下,五人驾驶车辆来到**镇**街菜市场附近的温某某家中准备嫖娼。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尚某某先行进入温某某家中寻找“小姐”,被告人党某某、赵某甲二人则在门外车旁等候,陈某某三人进入温某某家中后便发现正在进行嫖娼、卖淫的赵某乙与王某某,二人因惧怕被抓便逃离温某某家,陈某某等人发现该二人逃离后便出门寻找,当其行止至温某某家附近时,陈某某等人发现准备驾驶车辆离开的赵某乙,后陈某某便拉开赵某乙车门并谎称是云阳派出所民警,需要带赵某乙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赵某乙因害怕便交出车钥匙。马某某与尚某某、赵某乙三人驾驶着尚某某的车,陈某某驾驶赵某乙的车,党某某与赵某甲两人驾驶同一辆车往**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镇邮储银行门口附近,陈某某便以拘留为由向赵某乙索要“罚款”,并让党某某将其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扣押,尚某某则在旁附和称陈某某为“陈队”进行造势,陈某某在此期间还佯装给“赵局”打电话进行汇报,称要将被害人拘留。被害人因惧怕被拘留,迫于压力便与陈某某等人就“罚款”讨价还价,因被害人无法缴纳陈某某等人索要数额的“罚款”,陈某某等人便继续驾车带着被害人往**派出所行驶。行驶期间,党某某在车内将敲诈被害人的经过告诉于赵某甲。在行驶至**派出所附近200米处,赵某乙向同车的尚某某、马某某表示自己愿意缴纳2000元“罚款”,经与陈某某商量后,陈某某表示同意。赵某乙便向朋友亢某某借款2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陈某某转账2000元。转款后,陈某某等人才将被害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归还于被害人。随后陈某某让党某某用手机给手持身份证件的赵某乙与赵某甲一同站着赵某乙车前拍照,以此要挟赵某乙,达到其不敢报警的目的。陈某某等人敲诈得手后,便驾驶车辆来到三原县“**”KTV将敲诈得来的2000元挥霍一空。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赵某甲、党某某、马某某五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及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马某某、党某某、赵某甲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等五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党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光盘陆张,指认照片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壹拾叁份
5.补充证据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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