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滩**号。)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南京**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滩**号。)
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至25日间,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四次进入南京江北新区中铁十四局建宁西路过江隧道工地内,盗窃工地内废旧钢筋,并将盗取的钢筋以每斤0.6元单价销售给流动废品回收商贩,非法获利人民币299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二人盗取短钢筋7根,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 34元;
2.2020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二人盗取短钢筋12根,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85元;
3.2020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二人盗取长钢筋5根,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180元;
4.2020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二人盗取长钢筋1根、短钢筋6根,经称量该7根钢筋总重量为80.42斤,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另有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未盗出工地的短钢筋3根,经称量该3根钢筋总重量为26.65斤,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7元。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称量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
检察官助理:梁军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村**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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