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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赵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街。1994年12月7日因犯盗窃、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1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临时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2019年11月1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孟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6日孟州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4日18时许,因用地纠纷,西虢镇韩庄村村民王某某与马某甲发生争执,马某甲将此事告知其弟马某乙(另案处理),马某乙召集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精神状态为应激相关障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孟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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