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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赵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6********,汉族,大学本科,非**非政协委员,无业,住株洲市荷塘区**街**大厦**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同年9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非**非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粟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非**非政协委员,无业,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同年9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非**非政协委员,无业,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黄河,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粟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2********,汉族,高中文化,非**非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粟某甲、刘某甲、粟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粟某甲、刘某甲、粟某乙五人在微信群讨论如何赚钱时,共同协商决定组建微信群拉拢参赌人群入群,开展“扫雷”赌博活动牟利。自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五被告人以邵阳县***镇**村粟某甲住宅为据点,运用智能手机设备组建赌博微信群(群昵称以“和成游戏群”开头),拉拢赌客进行“扫雷”网络赌博,五被告人各出资一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各占一股,轮流负责组建微信群,分工协作。其中陈某某负责管理“云世纪”赌博软件,结算每日盈亏及福利发放,刘某甲、赵某某、粟某甲和粟某乙负责赌博赔付、拉人进群、当托发红包调动气氛、手工账本登记及分红等工作。

五被告人制定微信群“扫雷”赌博的规则,根据红包金额尾数分别设置不同赔率,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在赌博群里发微信红包,并在微信红包备注里注明押注的红包尾数(尾数是0-9的数字),如果押注的尾数符合其制定的赌博规则,五被告人就按照事先设定的赔率,利用“云世纪”赌博软件进行输赢情况数据的统计,通过支付宝赔钱给参赌人员。截至到案发,该团伙共接受赌资数额累积达到641670元,赌博群运行期间,违法所得共计84319元。

2018年8月29日,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粟某甲住宅内将正在开展赌博活动的陈某某、粟某甲、赵某某、刘某甲四人当场抓获;次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粟某乙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五人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抓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赌博账本、微信截图、“云世纪”赌博软件交易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及财政收据等相关书证;2.证人艾某某、粟红艳、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粟某甲、赵某某、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粟某甲、刘某甲、粟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粟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粟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五被告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五被告人退赃到位,且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粟某甲、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粟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拨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0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1555****;被告人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6394****;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293****;被告人粟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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