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监利县**镇人,住**镇**村**组,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成都市双流区警方抓获,2019年5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监利县**乡人,住**乡**村**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甲,又名邓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监利县**乡人,住**乡**村**组,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甲,又名龚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监利县**镇**村人,现住**镇**广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监利县**乡人,住**乡**村**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邓某甲、龚某甲、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另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罚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因知悉其妻吴某某与本县**镇青年彭某甲有染而心生不满并预谋报复。2019年3月16日陈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某,要其喊人后找彭某甲“出气”,并在**乡**街购买了6根钢管,租赁了一辆商务车。随后赵某某分别联系了被告人邓某甲、龚某甲及同伙柳某某,龚某甲又喊来了被告人邱某某,当日22时许,被告人一伙6人在**镇**街**宾馆会合。陈某某出钱在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并将**房的房卡交给赵某某,陈某某一人在**房间休息,被告人赵某某、邓某甲、龚某甲、邱某某在**房间闲玩时,赵某某要龚某甲买来200元的毒品麻古并一起在**房间里吸食。
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驾驶租来的号牌为鄂D****2的车辆开到**镇**路“**”早餐店门前,被告人一伙下车后各持钢管对彭某甲及其父母彭某乙、尹某某三人殴打,后由陈某某开车逃离现场并返回**宾馆。到宾馆后陈某某微信转账给赵某某1500元,称是给赵某某、邓某甲、龚某甲、邱某某、柳某某的辛苦费后驾车离去,余五人仍待在该宾馆**房间,赵某某将该1500元分别微信转账给邓某甲、龚某甲、邱某某、柳某某各200元,余款500元由赵某某安排龚某甲再次联系购买了毒品后一同在**房间里吸食。
经法医鉴定,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彭某甲、彭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尹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的陈述;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邓某甲、龚某甲、邱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镇**酒店路段、**镇**村路段的卡口照片,**租车公司提供的车辆行车轨迹图;6.法医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邓某甲、龚某甲、邱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宾馆**房间里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铁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邓某甲、龚某甲均羁押在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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