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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50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朱天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黄菲,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在温州市**街道**路**号**女装店和温州市**街道**路**号**女装店各盗得牛仔裤1条。

2.2020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来到温州市**街道**路**号店内,盗得洗面奶1瓶及散装食品若干。

3.2020年10月7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来到温州市**街道**路**号店内,盗得散装食品若干。

4.2020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来到温州市**街道**路**号“**药房”店内,盗得洗面奶、无比滴止痒液、面膜、大宝SOD蜜、维E滋润霜等物品。

5.202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来到温州市**街道**路**号零食店内,盗得散装食品若干,后又来到温州市**街道**路**号药店内,盗得褪黑素、双唑泰阴道凝胶等物品。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商品票据、牛仔裤吊牌、牛仔裤进货价及凭证、情况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查询、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心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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