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5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乡**村**号,案发前住东莞市**镇**路**住宿**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案发前住东莞市**镇**路**住宿**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继华,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自2018年10月开始,陈某某与赵某某两人在本市**镇**路**住宿开房后提供给失足妇女乔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卢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向失足妇女收取“台费”从中获利,赵某某负责在**住宿附近看风。
2018年12月29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住宿抓获卖淫女乔某某、卢某某、李某某与嫖娼人员吴某甲、吴某乙。2019年1月2日11时,公安机关在上述**住宿**房将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乔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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