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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湖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曾用名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油漆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长沙**有限公司员工参与了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内的户电改造项目的现场施工期间,其与被告人费某某商议共同盗窃上述小区内的电缆。

2019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海剪、裁纸刀并与被告人费某某驾乘牌照号码为湘******汽车至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地小车库,被告人费某某使用海剪及裁纸刀将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上述地下车库内的电缆长线剪断为短线后通知在**小区门外等候的被告人陈某某,其遂驾驶湘******汽车进入现场将共计130米的**150的电缆线,共计80米**50的电缆线装入汽车内并与被告人费某某驾乘汽车逃离现场。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费某某在长沙县**路与**路交汇处的“***回收站”将所盗电缆线予以贩卖,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的电缆线130米价值人民币31918元,涉案的**50的电缆线80米价值人民币6406元,涉案电线总计价值人民币38324元。

被告人陈某某、费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费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均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陈某某认签的微信账单、涉案电缆的购买凭据、户籍资料、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据、谅解书;2.涉案电缆的价格认定;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林某某、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费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费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费某某有立功表现,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费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均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费某某的各自家属均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均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徒刑6个月以下至有期徒刑2年8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加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536790****;被告人费某某现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810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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