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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1********,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大道****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路**号*幢*单元***室,捕前住普洱市思茅区**第二郡**栋*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补充侦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补充侦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2019年7月3日23时许,民警在思茅区**第二郡**栋*单元***室谭某甲住所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当场在谭某甲住所的客厅、卧室、卫生间、厨房分别查获了毒品甲基苯丙胺62.8克和毒品海洛因18.71克。其中,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17克,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4.63克、海洛因18.71克。

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8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被告人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证书、普公司鉴[2019]987号检验报告书、尿检、鉴定意见通知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经过及记录、称量照片、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48页。

3.量刑建议书。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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