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滴滴司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剑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24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潘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孙某某(已判决)、高某某(已判决)等人多次以假相亲收红包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2018年10月上旬,被害人王某某要求孙某某给儿子李某某(有口吃症状)介绍女朋友。孙某某联系高某某找相亲女,高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找相亲女,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潘某某找相亲女,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谢某某找到已结婚生子的被告人姚某某冒充相亲女,按照陈某某的安排,潘某某、谢某某、姚某某三人商定好,姚某某化名李某乙与男方见面,谢某某冒充大娘,潘某某冒充二娘,相亲时无论男方条件怎样,都要答应交往,并将男方“看家”地点定为潘某某住处。2018年10月8 日,孙某某开车搭乘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到什邡与高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潘某某、姚某某见面,见面后李某某、姚某某表示愿意交往。午饭后,双方到达潘某某住处“看家”,李某某、姚某某表达愿意交往后,应高某某要求,王某某给姚某某600元红包、两个娘娘各200元红包、高某某打的费100元。10月9日,孙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搭乘在场人员到剑阁王某某家,李某某、姚某某表示愿意交往后,高某某要求男方给介绍费、车费,王某某给高某某支付5000元介绍费,两辆车3000元的车费,并给姚某某800元红包,两个娘娘各400元红包。高某某拿钱后向孙某某、陈某某支付车费和介绍费,陈某某分得1200元。姚某某与李某某见面后,姚某某向李某某要钱,李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向姚某某转账1800元。李某某到什邡见姚某某时,给姚某某买东西花费共计320元。
综上,陈某某、谢某某、潘某某姚某某共同实施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700,姚某某单独实施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12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谢某某、潘某某各退赔违法所得600元,被告人姚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潘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拿红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谢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立功。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祖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姚某某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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