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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江迪彪、黄明珠,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住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大道*一自建房**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三人合伙在惠州市惠城区**大道一自建房**栋**房内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吸引、招揽参赌人员到赌场内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均非法获利1-2万元不等。

2020年1月14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大道一自建房**栋**房内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以及参赌人员闻某某、林某某等13人,在各参赌人员身上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2660元(已作为公安罚没收入上缴至惠州市财政局),查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七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凯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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