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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地江苏省如东县**镇**印染厂宿舍,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2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如东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谢某某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使用手机即时通讯“QQ”软件建立聊天群,并在群中拉人以“牛牛”(即由庄家确定赌注的多少,由群主或发包手在聊天群中发红包,参赌人员以各自抢到红包的数字按规则进行赔付)的方式持续组织赌博活动。

该群由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QQ赌博群中发红包组织赌博,参赌人员以各自抢到红包的点数按规则进行赔付,同时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等人以发包手的身份对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与上述发包手按约定比例进行抽头利润分配。如输的赌客拒付赌资,则由群主或发包手赔付。

被告人陈某甲和谢某某以上述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合计人民币547869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除赔付赌资外,被告人陈某甲获利92250余元,被告人谢某某获利112250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在该赌博群中充当发包手并抽头渔利合计55610余元,除赔付赌资外,获利22244余元。

被告人何某某在该赌博群中充当发包手并抽头渔利合计23701余元,除赔付赌资外,获利9480余元。

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方式充当发包手并抽头渔利合计9203余元,除赔付赌资外,获利3681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何某某、陆某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甲现金140000元、手机一部,被告人谢某某手机一部,被告人杨某某现金2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现金8000元,被告人陆某某现金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5.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并检查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网络聊天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利用聊天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组织网络赌博活动,仍在该聊天群中发送用于赌博的红包,从中抽头渔利,并与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按约定分成牟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系部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均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按照建立的赌博群中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何某某、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涵宇

检察官助理:吕俊材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陆某某等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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