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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7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街40号****2幢1802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2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66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1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5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保江(绰号“老六”),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潢川县**镇**村**组。曾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至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苏某某、唐保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四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中旬至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两人约定五五分成,合伙在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南安市**镇**二路**超市内,设置一台赌博游戏机(老虎机)供他人赌博,期间违法所得累计约600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两人约定五五分成,合伙在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南安市**镇**二路**超市内,设置赌博游戏机(老虎机)供他人赌博,期间因被告人苏某某的举报影响了赌博游戏机的经营,被告人谢某某将其五成股份中五分之一股份分给被告人苏某某参与合伙,三人经营期间违法所得累计22100元人民币。

3、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唐保江合伙在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南安市**镇**二路**超市内,设置两台赌博游戏机(钓烟机)供他人赌博,期间违法所得累计11652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9日23时许,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镇**二路**超市内查获两台老虎机、两台钓烟机及游戏币431枚,并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和正在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尹某甲、尹某乙等六人;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包袋厂门口被抓获;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南安市**镇**村**8号被抓获;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唐保江在南安市**镇旧货市场**公寓10楼1009室被抓获。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经认定,现场查获的两台老虎机、两台钓烟机均为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财物入库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照片、赌博游戏机盈利分成确认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甲、尹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苏某某、唐保江的供述和辩解;

4. 涉案赌博机认定书;

5.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笔录;

6.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苏某某、唐保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苏某某、唐保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保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唐保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玲玲

201910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苏某某、唐保江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三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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