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生态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伐林木罪
2015年下半年、2018年7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经共谋后,多次窜至顺昌实施盗伐林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携带两把单手锯,由陈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窜至顺昌县大外村005林班05大班050小班(二类),5林班16小班(山定),土名“周**”山场内盗伐杉木。经鉴定被盗伐杉木蓄积量5.4782立方米。
2、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携带1把单手锯,驾驶其车牌号为闽******,东风牌面包车窜至顺昌县**乡**村村**林班04大班030小班(二类),067林班11①(山定),土名“**窠”山场内盗伐杉木。经鉴定被盗伐杉木蓄积量1立方米。
3、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携带两把手锯,陈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闽******,东风牌面包车窜至顺昌县**乡**村村**林班01大班111小班(二类),068林班4①、5小班(山定),土名“黄**”山场内盗伐杉木。经鉴定被盗伐杉木蓄积量1.1立方米。
4、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携带两把手锯,陈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闽******,东风牌面包车窜至顺昌县**乡**村**林班12大班021小班(二类),山林定权032林班20小班,土名“上**”山场内盗伐杉木。经鉴定被盗伐杉木蓄积量1.4立方米。
5、2018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携带两把手锯,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东风牌面包车窜至顺昌县**镇**村**林班18大班090小班(二类),36林班35③小班(山定),土名“宝**”山场内盗伐杉木。经鉴定被盗伐杉木蓄积量2.3356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盗伐五片山场合计立木蓄积量11.3138立方米;被告人谢某某盗伐四片山场合计立木蓄积量10.3138立方米。
二、盗窃罪
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经共谋后,三次窜至顺昌实施盗窃木头,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携带两把手锯,由陈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闽******,东风牌面包车窜至顺昌县**乡**村徐坑顶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路边的杉木盗走2车,材积约2.4立方米。
2、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携带两把手锯,由陈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闽******,东风牌面包车窜至顺昌县**镇**村路边,将被害人江某某堆放在路边的杉木盗走1车,材积约1.2立方米。
3、201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由陈某某驾驶其自己的东风牌面包车窜至顺昌县高阳乡**村小外往大富方向路边,将被害人谢某甲堆放在空地上的杉木盗走2车,材积约2.4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将盗伐的杉木以及盗窃的木头运至建瓯市房道镇的一个废旧加工厂存放,分三次卖给建瓯市房道镇**木材加工厂老板周某某,共得赃款10000余元,陈某某分得赃款8000余元,谢某某分得赃款2000余元。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南平市延平区**楼街**通道内店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6日,陈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大历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顺昌县公安局扣押的单手锯、东风牌面包车1部等物证;2.受案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乙、詹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6.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省顺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杉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建平
代理检察员:王小丽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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