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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大专文化郁某某人,云浮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登记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村委****号,住郁某某******对面一出租屋本案2020年8月27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1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大专文化,郁某某人,公司文员,住郁某某**镇**居委**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为发展其装修公司业务,于2020年3月11日以28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在郁某某**楼盘的物业公司做文员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了910条**楼盘的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住房面积、是否交楼等业主住房交易信息;于2020年4-5月的一天下午,在其公司门前以1500元的价格向一名不知名中年男子购买了郁某某**楼盘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住房面积、是否交楼等业主住房交易信息494条和**楼盘业主姓名、电话号码、住址、房号、住房面积、订购时间、是否交楼等业主住房交易信息487条。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退还了违法所得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搜查、扣押、提取、电子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伟杰

                              检察官助理 卢忠杰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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