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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明某某********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明某某**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明某某**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5日由明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长期在本市从事代办违章处理工作,并通过微信发布代办违章处理广告。2019年6、7月份,其与被告人谢某某合伙做代办违章处理生意。因消除违章需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为方便办理违章处理业务,二人合谋伪造假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2019年7月至12月,陈某某从网上购买了空白的行驶证模板,到谢某某位于本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伪造行驶证。因使用模板打印不便,遂改用A4纸打印,共计伪造行驶证20份。陈某某、谢某某利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代办违章处理,谋取不当利益数百元。

案发后,陈某某、谢某某主动投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空白行驶证模板1本、伪造的行驶证20份;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

3.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宋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伪造机动车行驶证20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住明某某**小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空白行驶证模板一本、伪造的行驶证二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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