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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浙江省**市**区**小区**幢***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路**幢。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浙******白色长安轿车至诸城、高密等地超市收购利群(新版)、红旗渠(芒果)等品牌卷烟,后销售给浙江丽水王某某、叶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4402元。

2020年9月21日,高密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的车中查获收购待销售的卷烟147条,价值146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萍

检察官助理:肖露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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