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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许某某容留卖淫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5********,汉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镇**村**号,2013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圣丽足浴店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卖淫女廖某某、魏某某、郭某某、吴某某与嫖客陈某乙、赵某某、董某某、沈某某进行“口交”、“臀推”等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共1300元。

2019年8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雷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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