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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许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庐江县**镇**村委会,现住芜湖市弋江区**期**栋**单元1201,无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09年11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现住芜湖市镜湖区**村**幢**室,无业。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于三日内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经过商量和杨某(另案处理)取得了联系,并和杨某约定,由杨某提供嫖娼人员,由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指定卖淫女,介绍嫖客到卖淫女的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嫖娼一次收取嫖资400元,杨某得170元,卖淫女得180元,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各得25元。2019年9月15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指定嫖客到卖淫女蔡某某、陈某租住的本市镜湖区华强广场单身公寓内卖淫嫖娼约四十次,收取嫖资约16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各得约1000元。

2019年9月21日晚,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卖淫女蔡某某、陈某以及嫖客陈某、赵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为卖淫嫖娼活动进行介绍,使得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熙军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现押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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