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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詹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江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用被告人詹某某支付宝付款19500元给深圳明大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购买IKOS设备。同年5月上旬至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江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和包某某(在逃)从福建龙岩先后到广西贺州、平乐、阳朔、荔浦等地把手机电话卡插入IKOS设备,用手机上的卡酷软件绑定IKOS设备后生成网络电话账号,被告人詹某某、江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将生成的网络电话账号通过手机QQ发送给陈某某,由陈某某把网络电话账号发给其上线诈骗人员“大王”,由“大王”的人在外地利用IKOS设备生成的网络电话账号以冒充网上购物平台客服退款等方式实施网络诈骗。同年5月21日,六被告人在广西荔浦市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一批IKOS等设备,这些被扣押的 IKOS设备生成的网络电话账号被其上线诈骗人员“大王”等人成功诈骗16起,有李某某、高某某、刘某甲、杨某甲、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邓某某、杨某乙、魏某某、杨某丙、施某某、刘某乙、朱某某、侯某某16名被害人被诈骗,被骗总金额人民币337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IKOS设备、手机、电话卡等物证;

2. 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刘某甲、杨某甲、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邓某某、杨某乙、魏某某、杨某丙、施某某、刘某乙、朱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江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江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廷伍

检察官助理:梁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江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5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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