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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7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幢**楼**号。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释放。因有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4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栋**。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妻被告人詹某某,租用本市罗湖区**村**栋**号及福田区**二手机市场**楼**档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具体由被告人陈某某从外购入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的手机及配件,在上述住所及档铺内组装、包装后,交由被告人詹某某销售。2014年12月9日,经证人林某某举报,公安机关于当日分别在上述住所和当铺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并从住所内现场缴获用于销售的假冒三星牌手机55部、三星手机电池196块、三星手机后盖150个,合计价值人民币38408元。另查明,自2014年11月17日至1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已销售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的手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三星手机一批、三星手机外壳一批、三星电池一批、工具一批;2.书证:接警经过、授权委托公证材料、营业执照、投诉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3张(原件)、情况说明两份、身份信息、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纯、李某翔、谢某炳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11张、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官国城

2015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詹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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