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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裘某某容留卖淫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杭州市铜锣湾浴场老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杭州市铜锣湾浴场老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1月22日因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裘某某伙同他人在共同经营管理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湖北路479号1幢1-4楼杭州铜锣湾浴场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吴某某、文某某等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浴场消费清单、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文某某等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轶群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裘某某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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