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9********,汉族,文盲,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7********,汉族,文盲,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0时许,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雍溪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雍溪镇泡马村7组有人阻碍施工,接警后雍溪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辅警肖某某着制式警服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不听处警民警劝阻,动手推搡王某某,王某某欲控制陈某某时被陈某某父亲抱住脚,肖某某随即上前控制陈某某,被告人袁某某见状立即上前用手击打肖某某背部,陈某某摆脱肖某某控制后,冲到王某某面前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面部,并和王某某抓扯在一起,肖某某又欲上前控制陈某某,袁某某遂再次用手击打肖某某面部。后陈某某、袁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雍溪镇卫生院诊断,王某某颈后部软组织伤;肖某某背部、左耳部软组织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官证、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龙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83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