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7********,汉族,大专文化,**驾校员工,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衣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96********,汉族,大学本科,**公司员工,户籍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衣某某在均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质的情况下,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衣某某出售苏卡达陆龟一只。
2020年4月8日,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衣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另在被告人衣某某处扣押上述陆龟,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拘传届满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涉案陆龟系苏卡达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案发后,涉案陆龟已被移交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衣某某到案的经过。
2.书证刑事摄影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陆龟照片,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衣某某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交易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售涉案陆龟给被告人衣某某的经过。
3.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开展搜查、扣押活动的情况。
4.书证《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证实涉案陆龟为苏卡达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
5.书证《接收野生动物(制品)记录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移交涉案陆龟的经过。
6.书证户籍信息,分别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衣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7.被告人陈某某、衣某某的供述,分别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衣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衣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王 帅
检察官助理 汤意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81808****;被告人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94050****。
2.侦查卷宗一册,附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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