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薛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DLCOFFEE”、“金咖”、“ASCOFFEE”、“香草冰激淋奶泡”等减肥产品,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内进行销售。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8、9月份开始,从被告人薛某某处购买“香草冰激淋奶泡”,在自己朋友圈内宣传、销售。曲阳县**镇**村王某某(另案处理)自2020年3月份开始,从被告人薛某某处购买“ASCOFFEE”、“香草冰激淋奶泡”等减肥产品在自己朋友圈内宣传、销售。2020年7月1日,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扣“香草冰激淋奶泡”13盒、“梦幻咖啡”20袋、“magic thin”7袋、“NICE coffee”8袋、“粉色丸剂”120粒。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对查扣的五种减肥产品进行检测,其中“香草冰激淋奶泡”、“梦幻咖啡”、“magic thin”、“NICE coffee”四种减肥产品中检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会鹏
检察官助理:邓旭波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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