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蔡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47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于2012年11月1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8月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2012年12月11日被假释,2015年3月21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在乐清市麻将花APP上开设“茶楼”,组织他人在茶楼内进行 “武汉花”麻将赌博,并以向每桌赢取50积分(折算赌注为人民币10元)以上的赢家收取5元头薪的方式抽头渔利。至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共抽取头薪至少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各退赃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截图、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缴款凭证;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曾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所持手机的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手机恢复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曾因赌博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良宇

 检察官助理郑伟中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蔡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缴款单壹张(人民币7000元)、手机叁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