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室。因吸毒,先后于2018年12月1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11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2月1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巷**号。因吸毒,先后于2009年、2010年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马屿派出所、莘塍派出所行政拘留两次、强制隔离戒毒,于2019年11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2月16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卞某某、宋某某等10人贩卖甲基苯丙胺至少32次至少16.8克,收取资金至少25400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份的晚上,陈某某与卞某某先后两次约好在六安市裕安区东大街与棚场街交叉口见面,卞某某付了1000元、1200元现金,陈某某卖给其至少0.5克、0.8克甲基苯丙胺。
2.2018年2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收到宋某某的微信转账700元,后将藏匿甲基苯丙胺的地点拍成图片微信发给宋某某。宋某某按图到六安市裕安区南塔小区一消防栓后面取到至少0.5克甲基苯丙胺。
3.2018年3月份,陈某某先后三次收到宋某某的微信转账,每次700元,后将藏匿甲基苯丙胺的地点拍成图片微信发给宋某某。宋某某按图到六安市裕安区皋城王府小区一消防栓后面、兴美花园小区牛奶箱内、裕豪小区一花盆下面去取,每次取到至少0.5克甲基苯丙胺。
4.2018年3月初的一天,陈某某收到聂某某微信扫码支付的500元,在六安市裕安区爱尚宾馆卖给其至少0.3克甲基苯丙胺。
5.2018年4月初的一天,陈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爱尚宾馆收到聂某某700元现金,卖给其至少0.5克甲基苯丙胺。
6.2018年6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收到王某某600元现金,卖给其至少0.5克甲基苯丙胺。
7.2019年10月20日晚上,陈某某收到蒋某某微信转账1400元,后陈某某到六安市裕安区江南世家小区门口,卖给蒋某某至少0.8克甲基苯丙胺。
8.2019年10月22日晚上,陈某某收到蒋某某微信转账600元,后陈某某在其车上卖给蒋某某至少0.3克甲基苯丙胺。
9.2019年10月30日晚上,陈某某收到蒋某某微信转账800元,后将藏匿甲基苯丙胺的地点拍成图片微信发给蒋某某。蒋某某按图到六安市裕安区桃园小区一下水管道下面取到至少0.3克甲基苯丙胺。
10.2019年9月15日的一天晚上,陈某某收到方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后将藏匿甲基苯丙胺的地点拍成图片微信发给方某某。方某某按图到六安市裕安区明珠广场附近取到至少0.4克甲基苯丙胺。
11.2019年9月12日至10月3日,陈某某先后收到张某甲微信转账11次共6600元,后陈某某将藏匿甲基苯丙胺的地点拍成图片微信发给张某甲,或者将甲基苯丙胺送到海亮官邸小区门口,张某甲按图到华邦新华城、瑞华园小区等处共取到至少3.3克甲基苯丙胺。
12.2019年8月9日,陈某某收到张某乙微信转账1100元,后陈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明珠广场国际城小区卖给张某乙至少0.5克甲基苯丙胺。
13.2019年9月3日,陈某某收到张某乙微信转账2000元,后在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宾馆卖给张某乙至少2克甲基苯丙胺。
14.2019年10月15日,陈某某收到张某乙微信转账1500元,后陈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明珠广场国际城小区卖给张某乙至少1克甲基苯丙胺。
15.2019年10月19日,陈某某收到张某乙微信转账500元,后陈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振华路上卖给张某乙至少0.3克甲基苯丙胺。
16.2019年10月初的一天,陈某某收到赵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后在六安市裕安区皋城王府小区卖给赵某某至少2克甲基苯丙胺。
17.2019年6月16日、7月7日、7月9日的晚上,陈某某先后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600元、1000元,后在六安市江南世家小区门口卖给周某某0.5克、0.3克、0.5克甲基苯丙胺。
二、蒋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向张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至少7次至少4.1克,收取资金至少8650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9日、9月10日、9月25日、10月3日,蒋某某收到张某乙微信转账900元、950元、1800元、800元,后到六安市裕安区明珠国际城2号楼810室、该小区门口卖给张某乙至少0.5克、0.5克、0.8克、0.4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12日、9月23日,蒋某某收到张某乙微信转账600元、1000元,后在六安市裕安区江南世家小区门口卖给张某乙至少0.4克、0.4克甲基苯丙胺。
3. 2019年10月29日,蒋某某3次收到张某乙微信转账共2600元,后在六安市裕安区华邦瑞华园小区门口卖给张某乙至少1.1克甲基苯丙胺。
三、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张某乙、赵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共7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月、9月份的一天,蒋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江南世家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共3次,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均由蒋某某提供。
2.2019年7月、8月、9月份的一天,蒋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江南世家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共3次,甲基苯丙胺均由赵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均由蒋某某提供。
3.2019年11月1日晚上,蒋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华邦瑞华园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共1次,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均由蒋某某提供。
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11月6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宋某某等11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情节严重,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两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