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溧阳市**镇卫生院医生,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巷**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国平,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国家**总局溧阳**局**员(已退休),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区**幢**号门**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五名被告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为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联系到黄某某(已判决)等人,黄某某通过贺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被告人孙某某伪造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前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溧阳分中心提取公积金,被告人孙某某共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6590元。经查询,不动产权证书(编号D320********)、被告人孙某某用于提取公积金的结婚证(字号J320921-20**-******)、居民户口簿(户号015****)系伪造。
2.2019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为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他人联系黄某某等人,黄某某通过贺某某帮助被告人钱某某伪造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前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溧阳分中心提取公积金,被告人钱某某共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5490元。经查询,钱某某用于提取公积金的结婚证(字号J320826-20**-******)、居民户口簿(户号02****)系伪造。
3.2019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为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他人联系到黄某某等人,黄某某通过贺某某帮助被告人蒋某某伪造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前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溧阳分中心提取公积金,后因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被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未提取到公积金。经查询,不动产权证书(编号D 320********)、蒋某某用于提取公积金的结婚证(字号J342127-20**-******)、居民户口簿(户主015****)系伪造。
4.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他人联系黄某某等人,黄某某通过贺某某帮助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前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溧阳分中心提取公积金,当场被溧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查询,不动产权证书(编号D320********)、陈某某用于提取公积金的结婚证(字号J420682-20**-******)、居民户口簿(户号70044****)系伪造。
被告人蒋某某、潘某某、钱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潘某某、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检察官助理:张菲菲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村巷**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区**幢**号门**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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