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幢**楼道**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服装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吴某某因停车问题在邵武市八一路欢乐无限楼下发生纠纷,随后蒋某某报警。邵武市通泰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文职人员饶某某、协警李某某到达现场处置。在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双方及亲属对民警执法活动进行阻挠。期间,被告人蒋某某用手扇打李某某脸部二下,被告人陈某某抓挠、踢打饶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先后用手卡王某某、李某某的脖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官证、身份情况证明、出警经过、自述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肖某某、宁某某、王某乙、丁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
6.视频监控;
7.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林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人员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陈某某:1379912****;蒋某某:1395065****;林某某:1895068****。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检察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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