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镇**社区**号,现住址永春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德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某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向上线谢某某(已判刑)拿到“A8”六合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ff826[玲],后开设okk87[德]等下级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苏某甲投注。2018年2月25日至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计人民币300753元。
二、苏某甲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苏某甲向上线被告人陈某某拿到“A8”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okk87[德],后开设xxa666[卫]、xxa888[泽]等下级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苏某乙投注。2018年2月25日至3月28日,被告人苏某甲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计人民币56637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主动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赌博网站报表截图、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0075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6637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苏某甲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燕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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