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伙同吸毒人员姚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均另作处理)从广东省湛江市驾车来到东莞市石排镇**酒店。陈某某、苏某某系情侣关系,一起到**酒店开了一间**号房休息,吸毒人员姚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向陈某某提出到房间休息,陈某某、苏某某同意后,五人来到东莞市石排镇**酒店**号内。随后吸毒人员姚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冰毒及吸毒工具在房间内吸食,陈某某、苏某某在明知对方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容留姚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姚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容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伟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查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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