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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胡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庄**村**号。于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5********,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至29日晚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水库清淤的名义伙同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多次在其承包的水库内开采风化砂,并将开采的风化砂出售。其中2019年10月27日、28日晚上开采的风化砂分别以50000元、30000元的价格卖给团林镇北团林村的付某某;29日晚上挖的风化砂以65100元的价格卖给壮岗镇的鲁某某,以上共计开采销售风化砂14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扣押清单、及账本复印件、微信账单、银行交易记录、会议记录、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鲁某某、罗某某、付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8月7日

附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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