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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系赌场组织者。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刑拘前在广东省**物流有限公司工作,系赌场房东,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华军,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区**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加工厂宿舍,刑拘前在**加工厂务工,系赌场荷手。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市**镇**村**区**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负责管理水钱、放贷。2019年5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看风、带客。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帮参赌人员套现。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伟平,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洪某甲、洪某乙、郭某甲、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东苑楼中梯804房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陈某某负责聘请工作人员,并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提供上述地点作为赌场场所,从中获利。被告人洪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当晚抽水约5000多元。被告人洪某乙负责保管水钱和放贷。被告人郭某甲负责在一楼开门和看风。被告人徐某某在赌场给参赌人员套现参赌。当日4时许,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陈某某、胡某某、洪某甲、洪某乙、郭某甲、徐某某及王某某、任某某等12名参赌人员,缴获扑克牌一副、赌资5960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扑克牌、桌子、赌资、门禁卡等物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手机截图等视听资料,证人郭某乙、覃某某、冉某某等19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洪某甲、洪某乙、郭某甲、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洪某甲、洪某乙、郭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洪某甲、洪某乙、郭某甲、徐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等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洪某乙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洪某甲、洪某乙、郭某甲、徐某某均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侦查卷宗材料十一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六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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