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自称陈某某,男,30岁,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住缅甸佤邦勐冒县绍帕区**乡**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自称肖某某,男,28岁,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住缅甸佤邦勐冒县绍帕区**乡**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将10头活体牛从缅甸佤邦边境小路赶往中国境内,准备送至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组茶厂附近,途经芒摆茶山边防巡逻道138号电杆至139号电杆之间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查获的10头活体黄牛净重2340千克,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查获的10头活体黄牛认定价格为74880元。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从缅甸赶往中国的10头活体牛等物证;2.查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书证;3.证人俸华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将10头活体牛从缅甸佤邦边境小路赶往中国境内,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属共同犯罪,但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卷宗2册。
2.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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