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卡花园1**号**2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女,1972年**月**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社区**人家**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当导游出国便利购进免税香烟后再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李某某微信号“Li191108035”(已起诉)80060元、微信号“yoyo-wyb”16130元,共计销售香烟价值96370元。
2、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当导游出国便利购进免税香烟后再通过微信进行销售,销售给李某某微信号“Li191108035”香烟价值89045元。
3、2016年以来,被告人姬某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当导游出国便利购进免税香烟后再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李某某微信号“Li191108035”47350.64元、微信号“h386942941”4070元、微信号“tangjian13”300元、微信号“q2598346245”540元、微信号“tt1314520891204”640元、微信号“Wmhwxytj”720元、微信号“J-moneY”720元,共计销售香烟价值5434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香烟;2.书证: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姬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建军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姬某某丽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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