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双清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2014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双清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白马大道大元村路段一空地盗窃被害人姜某某一个储油铁罐(重约2吨),并将该铁罐卖至双某某**铺**公司旁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获利2850元人民币。事后两人从这2850元人民币中付了500元给吊车司机沈某某,然后两人分了剩下的2350元。经邵阳市双某某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储油铁罐基准日(2020年7月26日)市场价格为9360元(人民币玖仟叁佰陆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收据及谅解书、现场指认照片、毒品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邵阳市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沈某某对陈某某、肖某某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陈某某、肖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肖某某,系立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检察官助理:徐丽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被害人提交的民事诉讼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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