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1080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2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 年9月2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51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1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 被告人李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42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4. 被告人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8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1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5.被告人李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社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 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4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社区**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何某某(在逃)认识后,得知何某某在从事网络赌博后,表达了自己想跟着何某某做事的想法,后何某某答应了。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开始经营微信名为“名人坊”的赌博群,租赁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作为窝点,先后以每天15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招聘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工作期间为5.15日至6月11日)、黄某某(工作期间为5月15日至7月17日)、肖某某(工作期间为6月18日至7月17日)为工作人员,负责在赌博群内为赌客提供充值、登记上下分等服务。
该赌博微信群自2018年3月11日起开始经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邀集赌客邹某某、刘某某等人进入群内赌博,赌博方式为百家乐,赌客进入群内后先找群内工作人员进行充值,充值后可以开始下注,赌博规则有押庄、压闲、押和、押对子等,赌客想押什么就在群里下注,由群内工作人员记录后将该押注结果押注至何某某所开设的名为SPARK微信赌博群,二分钟左右开一盘,开盘结果依据的是SPARK群内的结果,名人坊赌博群的获利方式为赌博中的“三宝利润”、“对冲利润”及“洗码”的2%相加构成。
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窝点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并当场查获手写账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经统计,名人坊微信赌博群自2018年3 月11日至2018年7月17日共收取赌资11484286元,非法获利880223.24元,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工作期间该赌博微信群收取赌资2297902元、非法获利337964.04元;被告人李某丙工作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收取赌资3820455元、非法获利215928.36元;被告人黄某某工作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收取赌资6816537元、非法获利552316.4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共退赃25万元,被告人李某丙退赃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账本等书证;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建赌博微信群,邀集赌客进群赌博,招聘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乙、肖某某、李某丙、黄某某作为工作人员为赌博群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肖某某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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