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翁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和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聪,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翁某某、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16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便于审查,2020年4 月20日本院并案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周某乙带被害人韦某某到琼海市**镇**坡**村**号陈某某家与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翁某某、甘某某、“二某某”(未到案)等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29日1时许,“二某某”称韦某某出老千,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等人将韦某某拉到门口处对其进行殴打并要求韦某某赔钱。后又强行将韦某某拉上一辆黑色小轿车,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驾驶车辆前往嘉积镇,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周某甲、王某乙、甘某某、“二某某”等人驾车跟随。随后,上述被告人将被害人韦某某分别带至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运哥烧烤园、爱华东路500里路烧烤园、东风路汽车站,期间向韦某某索赔5万元未果。后“二某某”、周某甲等人就让陈某某负责韦某某出老千的事情,陈某某就让周某乙到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汽车站附近将韦某某接回金海西中四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未见周某乙、韦某某回来,便驾车载被告人翁某某、王某乙及甘某某到金海路海珠宾馆前处将韦某某、周某乙带至金海北路海桂学校附近继续对韦某某进行质问。陈某某、翁某某、王某乙在此过程对韦某某进行殴打,接着又将韦某某带至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西中四路**号,继续逼迫韦某某凑钱并对其实施殴打,后陈某某把韦某某关在一楼房间内让翁某某等人看守,直到2019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害人韦某某报警被解救。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乙、周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翁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31日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扣押涉案车辆1辆,已发还给吴某某。被告人周某甲、王某乙已向被害人韦某某分别赔偿人民币8000元、5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琼海市中医院CT、DR诊断报告、办案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乙在索要赌债的过程中对他人实施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露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     

          于琼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   

          住址,联系方式:1528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