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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罗某某等6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1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307251977********,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上胡村28组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于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罗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307251976********,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黄山街10号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黄山街**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307251973********,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9组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60522591X3307251976********,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稽亭村1组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城中北路310巷5号3单元301室浙江省义乌市**路**巷**号**单元**室。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01231971********,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下湾村三区9栋10号浙江省义乌市**村**栋**号,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坞灶村1组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307251973********,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麻车村6组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家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小区一栋202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小区**栋**。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孟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孟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从中国畹町偷渡至缅甸木姐。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孟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乘坐渡船从缅甸木姐偷渡至中国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屯中国瑞丽市**镇**村委**屯洪村民小组时,被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孟某某六人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中国境内,其六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孟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孟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   果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4月16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23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6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6份;

3.陈某某户籍证明1份,刑事判决书2份;

4.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孟某某、张某、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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