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乡**村**,2019年6月28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7月12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乡**村**, 2019年6月28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7月12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泼与被害人巴某某故尔在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航嘉某某外的凉菜摊档喝酒时,巴某某姑尔往陈某某扔了一个啤酒瓶,未伤到人。被告人陈某某见到巴某某姑尔扔啤酒瓶后,马上拿起空啤酒瓶对着巴某某姑尔的额头部位置砸了一下,接着被告人陈某某与罗某甲一起上前用手将巴某某姑尔打倒在地,被告人罗某甲在巴某某姑尔倒地后继续踢了巴某某姑尔某某脚。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在打人后被旁人劝离现场。被害人巴某某姑尔的左眼角部位被打伤、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2、证人罗某丙补莫、罗某丁姑、李某某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巴某某姑尔的陈述;4、陈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小事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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