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朱某某等人在**镇**宾馆一楼大厅,以送小礼品宣传售卖皂液方式,将几十份皂液售卖给老人,每份皂液收取100元钱。朱某某等人售卖结束准备离开现场时,有老人以不划算为由要求退皂液拿回自己的100元钱,多名老人将朱某某乘坐的车子拦住,朱某某下车准备退货时,多名老人将朱某某围着并抓住朱某某挂在身上的包及带子,拉扯时,朱某某的包内小部分零钱掉落在地上,掉在地上的零钱被多名老人抢走,罗某某去抢钱时没有抢到钱,陈某某趁机将朱某某装有钱的包抢走,并快速离开现场。罗某某看到陈某某将装有钱的包包抢走后,想要分包内的钱,便快速离开现场并跟着陈某某。后罗某某、陈某某在陈某某的家中将包内的钱数了一遍,一共13600元现金、一部手机、三张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个口红、一把梳子,陈某某分给罗某某4700 元钱,自己留了8900 元和其他物品。罗某某拿着4700 元钱回到自己家中。
同日下午18 时许,大冶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并联系上罗某某和陈某某,后两人将抢到的钱和财物全部交至公安机关。
经大冶市**中心对被抢夺的手机等物品进行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50 元,其他物品由于品牌货号等资料不详不予认定。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已将追回的现金和其他财物品发还给朱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住大冶市**镇**村**号。手机号1562970****。
被告人罗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住大冶市**镇**村**号。手机号1507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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