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2年、2015年7月、2017年5月因赌博分别被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揭某某(已判刑)等人于2018年7、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丰城市**镇***家水库及周边山上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三十二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5%抽取楼钱,每天抽取楼钱几千至上万元不等,参赌人员十至二、三十人。其中陈某某负责抽取楼钱、联系赌博场地、提供赌博工具并邀集参赌人员;揭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运送赌博工具、邀集参赌人员并坐向;被告人罗某某、雷某某负责看场子和守路放哨并收取报酬。经核实,陈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盈利两万余元,雷某某非法获利三千余元,罗某某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涂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雷某某、罗某某为赌场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雷某某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雷某某现在家候审。
1. 案卷二册。
1. 证人名单一份。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