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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练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镇**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号**房。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均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饮酒后与其朋友在位于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街与**路交汇处的**餐厅吃宵夜,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用言语调戏邻桌前来吃宵夜的女子杨某某、李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同吃宵夜的被害人向某某、张某某等人因此与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起身前往邻桌,对被害人向某某进行推搡进而引起争执,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使用啤酒瓶、皮带等物将被害人向某某、张某某打伤。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向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向某某的病例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莫某某、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向某某、张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练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供述反复,拒不认罪,移送审查起诉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练某某供述稳定,认罪悔罪,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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