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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秦某某等赌博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现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南路租住房,农民。2018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宁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强县**镇**村**组**号,现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路**租住房,农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农民。2009年9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伙同秦某某在其位于宁强县**后门**租住房内,先后三次组织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和赌博工具扑克牌,并安排秦某某在赌桌旁帮其抽头,每场向秦某某支付200-300元酬劳。三次赌博陈某某共抽头渔利28000余元。

2、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在赵某某租住的**街回迁楼**单元**楼房内,先后四次组织赵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赵某某提供赌博场地,陈某某给赵某某每场付场地费200-500元,秦某某在赌桌边协助陈某某抽头二场,陈某某给秦某某每场支付200-300元酬劳。四次赌博陈某某共抽头渔利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秦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陈某某系主犯,秦某某、赵某某系从犯。秦某某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路租住房;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路**租住房;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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