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秦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外号**,男,生于19******日,身份证编号:4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男,生于19******日,身份证编号:4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湖北省**。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湖北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秦**涉嫌盗窃犯罪、被告人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7月21日下午,被告人秦**伙同陈**到桐柏县城关镇阳光花园东侧巷内一住户门前,秦**在一旁观察周边情况,陈**用“T”形锥撬盗葛**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五羊本田WH110T-2踏板摩托车一辆,秦**驾驶盗窃摩托车行至桐柏县城郊乡西十里村同益商砼西南侧沿河小路约300米处,因嫌弃盗窃摩托车破旧,将盗窃摩托车丢弃至该处,两人驾乘陈**摩托车回枣阳,后该摩托车不知去向。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3800元。

 2、2019年07月26日上午,被告人秦**伙同陈**到桐柏县城郊乡金域蓝湾十一号楼2单元楼下门口处,陈**在一旁观察周边情况,秦**用“L”形锥撬盗王**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五羊本田WHl00T-3踏板摩托车一辆,陈**驾驶自己摩托车,秦**驾驶盗窃摩托车回到湖北枣阳,被告人王*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摩托车从秦**手中以2500元价格购得该摩托车并为自己使用。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7600元。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王**。    

3、2019年07月27日上午,被告人秦**伙同陈**到桐柏县城关镇敦煌娱乐东侧道口处,秦**在一旁观察情况,陈**用“T”形锥撬盗汪**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五羊本田WH100T-3踏板摩托车一辆,陈**驾驶自己摩托车,秦**驾驶盗窃摩托车回到湖北枣阳,陈**以29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他人。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7690元。

 4、2019年0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到南召县城关镇白沙路农机公司后小区楼道内,用“T”形锥撬盗杜**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五羊本田WH110T-9B踏板摩托车一辆,后将盗窃摩托车骑回湖北省枣阳市,当天晚上准备将该摩托车销赃时,被侦查人员当场人脏俱获,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8165元。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秦**、王*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葛**、王**、汪**、杜**等人证言;

3、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秦**、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秦**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王*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