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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甲赌博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路**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乡**村**号,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园**。2009年11月16日因故意伤害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处理,2013年2月4日因故意伤害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处理,2016年1月22日因赌博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3月27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退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来某某(在逃)等人先后多次在平罗县城关镇阳光城市花园西南角茶楼、中世大酒店商务客房内以“推对子”的形式组织赌博,并以打水的形式抽头渔利,苏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来某某(在逃)在场内放贷。阳光城市花园西南角茶楼、中世酒店两地共计支设“推对子”赌博15余次,赌资累计三十万元以上,抽头渔利五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平罗县组织多人以“推对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陈某某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某、王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适用缓刑;对王某甲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聪

检察官助理:杨佳俊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809523****)。

2、侦查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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