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6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抓获,同年4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附**号**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7日投案,同年5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任某某、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底至7月初,债权人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及其妻子存在债务纠纷,因无法联系到王某乙的妻子(至今未出面),贾某某多次与王某乙商谈均未谈拢,便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帮忙收钱,陈某某遂邀约、安排被告人蒲某某、王某甲、任某某和“孙某某”、“川某某”(二人身份不详)等人一起帮贾某某收钱。7月2日左右,贾某某与王某乙在南充市顺庆区红光路“良木缘”茶坊商谈债务问题未果,王某乙欲离开茶坊回家,贾某提出要安排人跟着王某乙,陈某某安排蒲某某、王某甲、任某某、“孙某某”、“川某某”等人二十四小时轮流跟随王某乙,几人与王某乙在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路“蓝山”网吧上通宵之后,便跟随王某乙进入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路“蓝光香江国际”小区王某乙住处内,在其家客厅用沙发抵住大门轮流守住王某乙房门,对王某乙进行看守。未经陈某某允许,王某乙不得离开,期间王某乙出门与朋友及其他债主见面商谈债务问题时,陈某某同意后便安排看守人员跟随一起前往。有次王某乙未经陈某某同意欲出去,双方发生争执后,蒲某某用手推搡王某乙,不允许其离开,王某乙便未能出门。直至2015年7月28日,王某乙与其他债主冯某某等人及贾某某协商好后,在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街“友聚天下”茶坊签订 “债务清偿协议书”,由王某乙将其房产变卖偿还冯某某等人债务及贾某某的部分债务35万。陈某某、蒲某某、王某甲、任某某、“孙某某”、“川某某”等人又追至王某乙父母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路“明宇帝壹家”小区住处,因王某乙母亲不允许陈某某等人进自己屋,陈某某便安排蒲某某、王某甲、任某某、“孙某某”、“川某某”等人在楼下24小时轮流守候、用喇叭喊话、放录音、贴印有王某乙夫妇头像照片的纸张、堵门锁等行为,找王某乙继续催收剩余债务。直至8月1日,王某乙因难以承受压力,精神崩溃,自行从其父母住处二楼跳下,导致双腿骨折,送医院住院治疗后,肢体残疾。经鉴定,王某某乙右胫骨上段及平台,左跟骨粉碎性骨折,遗留部分功能障碍,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蒲某某、王某甲、任某某等人为收取债务,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检察官助理:弋坤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蒲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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