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尤某某**村**号,199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4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尤某某**镇**号**幢。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尤某某**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尤某某**镇**村**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朱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利,以每人每天200元的工资雇佣王某某、谢某某到尤某某**镇**村**林班06大班040小班“佳程山”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山场采挖3个长着萌芽材的闽楠树头(活体),到某某村090林班06大班801小班(闽湖库区**采挖1个干枯的闽楠树头,之后把这4个闽楠树头运到尤溪闽湖旅游码头边上。
2020年4月16日傍晚,陈某某以1300元的运费雇佣朱某某把4个闽楠树头从尤某某闽湖运往福州上街木材雕刻市场销售,途经尤某某坂面镇正山村路段时被尤某某公安局坂面森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经尤某某坂面林业站鉴定:4个木材材种均为树头,由树根和树干基部组成,树种均为樟科楠属中的闽楠,俗称楠木,属于阔叶树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3个树头采挖前为活体,1个树头采挖前为死体。4个闽楠树头原木材积共0.83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1.515立方米,3个活体树头原木材积共0.81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1.4764立方米。3株闽楠萌芽材可造材原木材积共0.076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0.1393立方米。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在运输闽楠树头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被尤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厢式货车、闽楠树头、柴刀、洋镐、葫芦吊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政管理科证明、某某村林地分割方案、林地信息表、坂面林业站证明等书证;3.证人纪某某、吴某某、辜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尤某某林业局坂面林业站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采伐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运输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树头4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联
检察官助理:黄小莒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联系方式:1355989****,谢某某联系方式:1896058****,朱某某联系方式:1385910****);
2.案件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4份;
5.4个闽楠树头,柴刀、洋镐、葫芦吊各1把被尤某某公安局扣押在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