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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4********,汉族,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县**街**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抓获,7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4********,汉族,高中,住鹤壁市**区**小区**号楼**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浚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卢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丽水市莲都区**技术服务中心、浙江**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利用“**联盟”公众号、“**天网”APP,在浚县及全国范围,打着与中国联通战略合作共同推出互联网“天网卡”,打造共建共享天网大平台,用户手机话费流量更便宜,参与共建共享、共同创业的名义,引诱群众购买1700元“大礼包”成为“金牌用户”,获得加入资格。以拉人头方式每销售一个“大礼包”,杭州**有限公司给用户“绩效奖励”708元、成为“业务员”就可以获得“分红权益”为诱饵。以购买“大礼包”的人数计算提升级别,分为天网买家会员(用户)、金牌用户、业务员、业务经理、企业代理商,形成上下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采用团队计酬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学院”对该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宣传、培训,发展下线会员超过三层三级,陈某某为该传销组织“企业代理商”,下线层级达41层,下线人数达243803人,非法获利1610214.93元;王某某为该传销组织“企业代理商”,发展下线层级达16层,人数达13708人,非法获利826492.69元。

该组织自成立至案发,共发展59层,非法获利586654330.08元,被扣押1966496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硬盘等物证;2.年龄证明、抓获证明、宣传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人供述;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的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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